第三節 台灣內部控制與法令遵循相關規範

在台灣,最主要的內部控制規範是「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本準則是依據證券交易法的規定授權,而由前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現已改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91年11月18日所發布的,目前最新的條文則是於民國96年7月17日修正過後的版本。

由於COSO報告與美國的沙賓法案對於全世界的影響力極為廣大深遠,我國當然也不可能置身事外而不受到美國的影響,大致上,我國內控處理準則的三大目標與五大要素都是符合COSO報告所提出的架構,為了因應許多企業弊案而生的沙賓法案也是我國規範的最佳參考對象。

我國的內控處理準則並非如大陸一樣是以上市公司為施行對象,而是範圍稍微廣一點的公開發行公司1,而依據該處理準則的定義,內部控制是指:「由經理人所設計,經董事會所通過,並由董事會、經理人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公司的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二、財務報導之可靠性。三、相關法令之遵循。」COSO報告的影響力可見一斑。

雖然美、中、台的內部控制制度應是系出同源,下我們仍然想要從我國的內控處理準則裡面找出一些蛛絲馬跡,看看在一些重要的制度方面,台灣是否跟得上世界潮流?

1 . 首次辦理公開發行之公司必須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並經會計師審查認為無重大缺失後才能申請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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